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材艺院大学生活动中心(以下简称:“中心”)是我院广大师生开展教育、教学、集会、庆典、科技、文化、艺术活动的场所,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,为最大限度地发挥“中心”的活动功能与教育教学功能,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“中心”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材艺院师生。
第三条 在“中心”举行的各项活动必须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。
第四条 “中心”的活动时间安排以不影响师生正常工作、学习为原则,具体活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。
第五条 “中心”由材艺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使用调度。
第六条 各班级指派专人负责与学生工作办公室联络并协助“中心”管理办公室做好音响、桌凳等设施设备在活动期间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场地使用和管理
第七条 “中心”场地主要用于广大师生开展教育、教学、集会、庆典、科技、文化、艺术及学生社团活动,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其它活动;使用安排上遵循学院活动优先,兼顾班级、社团活动的原则,个人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。
第八条 各班、团体开展活动需使用“中心”场地者,应先填写申请表。申请表中须说明活动的性质、内容及安全、卫生措施,主要负责人(班主任和班长)签字。
第九条 使用申请原则上须提前三天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并填写《材艺院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使用申请表》。批准后,须于使用前一个工作日内,办理使用手续并领取活动室钥匙。
第十条 使用班级或团体的申请经核准后,原则上不能提前或延期使用场地,不得转借其它班级或团体使用。
第十一条 使用班级和团体要爱护公物,在使用器材和场地前应仔细检查,如损坏应及时向学生工作办公室说明并得到确认;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者,按学院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赔偿;故意损坏者按损坏物品的价值加倍处罚。
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服从学生工作办公室“中心”管理人员管理、确保安全,要讲究卫生、确保整洁;分配给各班级或团体的场所谁使用谁管理谁保洁。
第十三条 设备和场地使用完毕,须经“中心”管理人员检查并在申请单上签字,注明检查结果。
第十四条 中心场地开放时间
(一)开学期间无特殊情况执行学校作息时间。
(二)寒暑假期间学校无重大活动不开放。
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场地时须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。
(二)使用应与申请内容相符。
(三)注意公共安全,制定应急预案。
(四)未经许可不得在“中心”内张贴海报、宣传标语等。
(五)不得携带鞭炮、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危险物品进入,不准在“中心”抽烟及乱扔垃圾,自觉维护公共卫生。
(六)各班级(或团体)在使用后应恢复原状,特别是悬挂的标语,张贴的宣传品等(及时撤掉),自觉搞好卫生。
(七)属于使用单位自带的各项器材,使用单位应于使用期结束后自行清理,“中心”不负责保管。
(八)晚间熄灯前,在“中心”活动的人员应自觉关好门窗水电后离去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材艺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材艺院学生工作办公室
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
联系电话:0471-4309204
点击附件下载活动室申请表: